公共记录保管人联系信息
根据第119条.12, F.S., 在提起民事诉讼以执行佛罗里达州的公共记录法之前, 公共记录请求者必须提供书面通知,指明有争议的公共记录请求, 在提起民事诉讼前至少五(5)个工作日:
- 南佛罗里达州立学院的校长负责学院的运作和管理, 包括公共档案的管理. 有效地管理这些记录, 校长在学院运作的各个领域都指定了多名人员作为这些领域的“公共记录保管人”, 该术语的定义见第119条.011(5), F.S.
- 为了公众的方便, 以及为了遵守第119条的要求.12, F.S., 行政事务厅被指定为公共记录的总保管人, 特别是接收公共记录请求者在提起民事诉讼以执行佛罗里达州公共记录法的规定之前提供的书面通知, 根据第119节规定的要求.12, 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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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人:公共记录请求